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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國產菸酒 ( 112年03月25日)
第 14 條
產製廠商出廠之菸酒,應按完稅、免稅及未稅移運之數量,逐批分別填發出廠送貨單,始得提運出廠。

前項免稅菸酒,除直接外銷免稅者外,其出廠送貨單之品名、數量應依下列書件填寫:
一、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菸酒之免稅原料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免稅原料申請書。
二、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