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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國產菸酒 ( 112年03月25日)
第 16 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者,受託代製廠商將菸酒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發出廠送貨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份自行產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