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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111年02月21日)
第 50 條
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者,應以申報資料傳輸至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