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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111年02月21日)
第 55-1 條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其依本法規定以全年為基礎得減除之費用或損失,應按半數減除。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