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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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111年02月21日)
第 76 條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所稱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者,係僅指通知書之文字記載或各查定項目之數字上計算錯誤而言,其對查定之事實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異議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