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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111年02月21日)
第 85-2 條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之扣繳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扣繳稅款:
一、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時,按給付金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零息債券者,扣繳義務人應於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到期還本時,按該債券發行金額與票面金額之差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三、內含轉換權、交換權、賣回權或贖回權等選擇權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利息補償金時,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如約定有票面利率者,扣繳義務人應另依第一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