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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111年02月21日)
第 88 條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