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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 四 章 登帳 ( 111年08月08日)
第 17 條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前項期限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其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會計事項,應自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報表或憑證送達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