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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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 四 章 登帳
( 111年08月08日)
第 18 條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