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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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 四 章 登帳
( 111年08月08日)
第 19 條
帳簿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中文為主。但需要時得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
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