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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三 章 重估價方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10 條
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該資產仍可辦理重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