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三 章 重估價方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12 條
資產取得後,如發生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增添部分應與原始取得部分一併按照本辦法之規定,分別計算重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