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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第 四 節 調查與審定 ( 113年01月22日)
第 26 條
營利事業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滅失,經檢具證明文件或因逾法定保存年限予以銷燬,而於重估申報時聲明有案者,稽徵機關應就其現有帳冊、決算報表及稽徵機關現有之資料,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