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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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第 四 節 調查與審定
( 113年01月22日)
第 28 條
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審核工作時,如發現其重估價值確有明顯之計算錯誤,應逕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