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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第 四 節 調查與審定 ( 113年01月22日)
第 29 條
稽徵機關於調查工作完成後,應組設資產重估審核小組,就調查報告、各項重估申報書表及改正申報書表予以審核,審定其重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