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四 章 重估價程序 第 四 節 調查與審定
( 113年01月22日)
第 29 條
稽徵機關於調查工作完成後,應組設資產重估審核小組,就調查報告、各項重估申報書表及改正申報書表予以審核,審定其重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