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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三 章 重估價方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8 條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
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