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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 第 二 節 產品登記 ( 112年02月23日)
第 18 條
應稅貨物使用包裝者,除外銷貨物外,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之名稱及產製廠商之名稱、地址,國內產製飲料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另應載明產品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