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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五 章 完稅價格 ( 112年02月23日)
第 44 條
產製廠商打造車身或產製特殊型式車輛,其申報之價格低於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查核其有關之成本及銷售資料核定之。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經查不符,或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