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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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五 章 完稅價格
( 112年02月23日)
第 46 條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應稅貨物之品名、規格。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非應稅貨物者,其使用之統一發票,應與應稅貨物區分使用開立。但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