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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七 章 免稅、退稅及抵繳 第 一 節 外銷貨物 ( 112年02月23日)
第 70 條
外銷免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第 71 條
外銷已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口後,檢具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第 72 條
外銷免稅貨物,於出廠後因故不能出口或退貨改為內銷者,除退運回廠外,應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自行填用完稅照後,始得運銷。

第 73 條
應稅貨物供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其有關記帳、沖帳、退稅等事項,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