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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七 章 免稅、退稅及抵繳 第 二 節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 ( 112年02月23日)
第 74 條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以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貨物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該項原料數量後,核定免徵原料貨物稅之計算標準;其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報請財政部核定。

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應稅貨物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料、化驗或包裝之用者,不在免徵之列。

第 75 條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申請免徵貨物稅,應填具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一式三聯(甲聯為申請書,乙、丙聯為核定書),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並抽存甲聯,乙、丙聯於簽章發還產製廠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以下簡稱供應廠商)直接購用應稅原料者,應將乙、丙聯送各該供應廠商;供應廠商應抽存乙聯,且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填用免稅照。
二、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應將乙、丙聯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貨物稅;海關核准並抽存乙聯,於丙聯加蓋驗戳後,發還產製廠商,由產製廠商持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
三、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乙聯,並於丙聯加蓋廠商戳記後,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自行填用免稅照。

第 76 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之免稅原料,如須運交其他產製廠商委託代為加工,再運回本廠裝配為應稅貨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入免稅原料後,再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復運出廠時,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二、由原料供應商直接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內載明。該項免稅原料運交加工時,由受託廠商核符後,於免稅照上加蓋廠商戳記送採購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第 77 條
產製廠商採購免稅之原料,應於免稅原料運達時自行驗收,並在原免稅照上加蓋產製廠商戳記,註明入廠日期,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該機關查核相符後,應函復產製廠商,免稅原料為國內產製者,並將免稅照函送供應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第 78 條
產製廠商採購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第 79 條
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因故未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