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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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 106年02月16日)
第 5 條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採購合於第三條規定之軍用貨品者,應檢同採購合約副本二份向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申請核發「申請免稅購買軍用貨品核定單」(以下簡稱軍用貨品核定單)憑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軍事機關、海巡署或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免稅,而自行採購已納貨物稅之貨品,不得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