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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 106年02月16日)
第 6 條
國防部或其授權核定單位對申請免稅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填發軍用貨品核定單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除將第一聯連同合約副本一份抽存外,餘交由申請單位持向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稅出廠手續。

如採購單位與使用單位不同者,應在核定單上註明其指定使用單位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