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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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 106年02月16日)
第 7 條
稽徵機關對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案件,經核符後,應即在軍用貨品核定單上加蓋專用印戳,除將該單第二聯連同合約副本抽存外,第三聯發交採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