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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五 章 預先訂價協議 ( 109年12月28日)
第 25 條
預先訂價協議尚未達成協議前,如發生影響預期交易結果之重大因素,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一個月內書面告知該管稽徵機關,並於規定期間內修正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報告,送交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其未依規定告知或送交修正後之文件、報告者,該管稽徵機關得終止協議程序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