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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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五 章 預先訂價協議
( 109年12月28日)
第 27 條
稽徵機關應於作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六個月內,與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就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假設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其他主要問題相互討論,並於雙方達成協議後,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與該管稽徵機關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署人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預先訂價協議一經簽署,雙方互負履行及遵守之義務。
前項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期間,以申請年度起三年至五年為限。但申請交易之存續期間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