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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 64年02月24日)
第 條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應否扣繳所得稅,茲規定如次:
(一)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營利事業及國外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予扣繳。
(二)國內營利事業自另一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外銷佣金,依法不屬扣繳範圍,無須扣繳。
(三)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中華民國境內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勞務係在國內提供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應準用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薪資扣繳所得之規定扣繳稅款。
(四)國內營利事業如以該項佣金支付國外廠商或個人為名,經查明實際上係支付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內個人者,應查明其實際給付之對象,依法補徵送罰,但免依上項規定補辦扣繳。
(五)經稽徵機關依上述原則查明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之外銷佣金,依規定應扣繳而末辦理扣繳者,除依本部分(63)台財稅字第三三四九○號函規定辦理之案件,另案處理外,應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