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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 109年05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課稅所得:指民間機構參與各重大公共建設之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加計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收益及減除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損失後之所得額,減除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屬於該重大公共建設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為正數,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
二、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前款課稅所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計入民間機構課稅所得計算其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三、開始營運:指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依本法規定簽訂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約定首次開始營運時。如因情事變更重新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指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於公共建設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且其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有課稅所得之年度;或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