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
一、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
二、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辦理結算申報。
三、免稅期間之各年度結算申報、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受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分。但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短漏報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或短漏報之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全年所得額為零或負數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但書後段短漏報之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之計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