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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2 條
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非本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