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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估價 ( 110年04月26日)
第 26 條
車輛、船舶、航空器之價值,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其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而與事實顯不相符者,得按其年式及使用情形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