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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4月26日)
第 3 條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以保證債務為目的而為連帶債務人者,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