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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估價 ( 110年04月26日)
第 38 條
終身年金以給付人或受領人或第三人之終身為付給之標準者,其年金價值之計算方法,依左列標準估定之:
一、年齡未滿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
二、年齡十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
三、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四、年齡三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五、年齡四十歲以上未滿五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六、年齡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七、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