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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稅額計算 ( 107年06月25日)
第 26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