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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稅額計算 ( 107年06月25日)
第 32-1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其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應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div class="text-pre">銷項稅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247; (1 +徵收率)&#215; 徵收率<br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銷項稅額

前項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