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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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罰則
( 107年06月25日)
第 49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於應申報之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