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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 106年09月28日)
第 7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單位者: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三)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三)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
三、前二款之平均每人(桌、間)消費額(單價)包含入場費、水果、飲料、菸酒或餐點供應等之收費。

前項特種飲食業營業人兼營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業以外營業項目者,應以特種飲食業之稅率查定計算稅額。但其兼營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業以外營業項目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該特種飲食業之銷售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