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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 106年09月28日)
第 8 條
凡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主管稽徵機關均應設立稅籍,查定其銷售額。

前項攤販銷售額之查定,由主管稽徵機關視轄區經濟發展情形,自行擬定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函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