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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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 111年08月08日)
第 16 條
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核備停業,復業時亦同。
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