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稅籍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第 二 節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 111年08月08日)
第 15 條
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第 16 條
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核備停業,復業時亦同。

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 17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