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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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8月08日)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營業人之稅籍登記,應依第二章各節條文規定辦理。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稅籍登記,應依第三章各節條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