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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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價稅
( 110年09月23日)
第 15 條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