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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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價稅
( 110年09月23日)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課徵地價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稅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