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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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地價稅
( 110年09月23日)
第 9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其稅額相同者,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