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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二 章 登錄 ( 111年05月04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備置記帳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學歷及經歷。
二、記帳士證書字號。
三、執行業務區域。
四、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開業日期。
六、曾否受過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