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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5月04日)
第 36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記帳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