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記帳士法   第 二 章 登錄 ( 111年05月04日)
第 9 條
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