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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 二 章 協定條款適用之解釋 ( 110年08月12日)
第 14 條
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權利金指使用或有權使用相關著作權所取得作為對價之給付規定,於電腦軟體中之電腦程式著作,指為使用、重製或有權使用、重製該軟體中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給付。但以自行享有電腦軟體之輸出、娛樂或備用存檔目的使用、操作或重製該軟體之給付,非屬所得稅協定規定之權利金。

依所得稅協定有關權利金指為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資訊所取得作為對價之給付規定,其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提供之資訊屬已形成但尚未公開,且需保密者。
二、資訊提供者無需為客製化目的投入額外活動,且未保證運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