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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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 二 章 協定條款適用之解釋
( 110年08月12日)
第 16 條
依所得稅協定有關執行業務之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處所,應課徵所得稅者,其固定處所之認定,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