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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 三 章 所得課稅權之歸屬 ( 110年08月12日)
第 20 條
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給付包括不同類型所得項目者,應依其性質按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歸屬各項目適當之所得,分別適用之。